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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权益、待遇支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宣传及咨询受理以及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的服务提供。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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