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使用汽油(包括含醇汽油)介质的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液阻和气液比的检测,其他介质的油气回收系统的检测可参照执行。
本规程适用于(0~1 084.62)℃一等、二等标准铂铑10-铂热电偶的首次检定和后续检定。
本规程适用于最大工作压力不超过50 kPa,最大流量不超过160 m3/h,以时差法测量原理的超声波燃气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本规程适用于车用尿素加注机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本规范适用于单轴倾角传感器在角度范围-45°~45°、频率范围005 Hz~20 Hz内的校准。其他倾角传感器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直线明槽中转子式流速仪(以下简称流速仪)的校准。
本规程适用于分度值为0.001 mm,测量范围上限不大于5 mm指针式指示表;分度值为0.002 mm,测量范围上限不大于10 mm的指针式指示表;分辨力为0.001 mm,测量范围上限不大于30 mm的数显式指示表;分辨力为0.005 mm,测量范围上限不大于50 mm的数显式指示表;分度值/分辨力为0.1 mm、0.01 mm,测量范围上限不大于100 mm的指针式、数显式指示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本规程适用于工作电压不大于1 kV的下列直流标准电阻器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电阻工作基准器(组),包括标称值为1Ω的基准器和10-3Ω,10-2Ω,10-1Ω,10 Ω,102Ω,103Ω,104Ω,105Ω共 8个电阻基准器组成的基准组;
一等电阻标准器,包括标称值为10-3Ω,10-2Ω,10-1Ω,1 Ω,10 Ω,102Ω,103Ω,104Ω,105Ω,106Ω,107Ω的电阻标准器共11个;
二等电阻标准器,包括标称值为10-3Ω,10-2Ω,10-1Ω,1 Ω,10 Ω,102Ω,103Ω,104Ω,105Ω,106Ω,107Ω,108Ω和109Ω的电阻标准器共13个;
0000 5级及以下等级的电阻工作计量器具,包括标称值为10-4Ω,10-3Ω,10-2Ω,10-1Ω,1 Ω,10 Ω,102Ω,103Ω,104Ω,105Ω,106Ω,107Ω,108Ω,109Ω,1010Ω,1011Ω,1012Ω,1013Ω,1014Ω共19个。
除以上量值的单值标准电阻器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
a)仅作为电量比率器的单值或多值电阻器和单盘或多盘十进电阻器,如哈蒙量具、直流电阻箱、分压器、分流器等;
b)仅在电路中作永久性安装元件的电阻器及仅作调节用的电阻器;
c)在交流或脉冲电路中使用的电阻器;
d)仅作为电测仪器附件而不能单独使用的串联或并联电阻器;
e)有源电阻器;
f)工作电压大于1 kV的高值电阻。
本规程适用于检定分度值e≥1 mg的电子天平(以下简称天平)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本规程适用于以检测水分含量为目的的烘干法水分测定仪的首次检定(修理后的检定视同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烘干法水分测定仪主要对物理形态和化学形态相对稳定的样品进行水分含量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