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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适用于测量剂量范围在 0.01 mSv~10 Sv,能量范围为80 keV~1.3 MeV的光子外照射个人剂量当量Hp(10)和周围剂量当量H*(10),以及能量范围为30 keV~250 keV的个人剂量当量Hp(0.07)的光释光剂量测量系统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本规程不适用于配用肢端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装置。
本规程适用于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GNS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查。
本规范适用于便携式动态轴重仪的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纤维切断器的校准。其他类似仪器的校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熨烫升华色牢度仪(以下简称“熨烫仪”)的校准,其他原理相同、结构类似的仪器校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圆轨迹法起毛起球仪(以下简称“起毛起球仪”)的校准,其他类似仪器的校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试样上游取大气压,下游径距取压的织物透气量仪,以及试样上下游两侧角接取压的透气量仪(以下简称“透气量仪”)的校准,其他类似仪器的校准可参照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目测评定纺织品色牢度用的标准光源箱及类似的标准光源箱(以下简称“光源箱”)的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恒温水浴振荡器的校准。
振荡器、恒温水浴锅等其他类似设备的校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织物通用磨损性能测试仪(以下简称“磨损仪”)的校准,其他类似测试仪的校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