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纸和纸板弯曲挺度的三种测定方法:恒速弯曲法、泰伯式挺度仪法和共振法。
本标准的恒速弯曲法适用于弯曲挺度为20 mN~10 000 mN的纸和纸板。本标准的泰伯式挺度仪法主要适用于高定量的纸和纸板,本标准中泰伯式挺度仪不包括使用10 mm弯曲长度的低量程泰伯式挺度仪。本标准的共振法适用于大多数纸和纸板,不适用于测定时会产生分层、有明显卷曲的纸和纸板,以及定量低于40 g/m2的纸。本标准适用于瓦楞纸板组成成分但不适用于瓦楞纸板。
注:使用不同试验方法得到的测量结果不能相互换算。
本标准规定了通过测定纸浆在特定浓度(质量分数为18%、10%或其他)的氢氧化钠溶液中所溶出的还原性物质在特定条件下对重铬酸钾的消耗量,以反映纸浆在特定浓度的氢氧化钠溶液中所溶出的有机物含量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漂白浆、半漂浆及未漂浆的碱溶解度的测定,也可用于制造漂白浆各阶段的研究。
本标准规定了废纸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造纸工业使用的国内废纸的回收、贸易及检验。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恒定拉伸速度(20 mm/min)的试验仪器测定纸和纸板抗张强度、断裂时伸长率、裂断长和抗张能量吸收的方法,并规定了抗张指数、抗张能量吸收指数和弹性模量的计算公式。
本标准适用于除瓦楞纸板外的所有纸和纸板。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原料、纸浆、纸和纸板在575 ℃、900 ℃下的灼烧残余物(灰分)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造纸原料、纸浆、纸和纸板灼烧残余物(灰分)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采气袋法和顶空法测定纸、纸板和纸制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纸、纸板和纸制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纸和纸板D65亮度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相关的纸和纸板。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用纸和纸制品的化学品及原料安全评价管理体系建立的原则及相关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生活用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化学品及原料的管理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用纸中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纸巾纸、卫生纸等生活用纸中AOX的测定。本标准的检出限为2 mg/kg。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非偏振光测定纤维粗度的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测定纤维长度小于7.5 mm的化学纸浆,长度小于0.2 mm的纤维不计入计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