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液化天然气燃料船舶加注输送系统和设备的要求,不包括IGC规则规定的液化天然气燃料船舶。本文件适用于国际和国内航行所有尺寸船舶,主要包括以下5项内容:a) 设备:液体和蒸发气输送系统;b) 操作程序;c) 液化天然气供应商提供液化天然气加注输送说明的要求;d) 人员培训和资格;e) 液化天然气设施符合ISO标准和所在国家或地区规则的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吸着剂材料和型式、选用准则、制造商应提供的产品信息、标志。
本文件作为技术准则可为制造商和用户在选用吸着剂方面提供指导。本文件没有给出吸着剂或与吸着剂使用相关的所有安全注意事项,也没有涉及吸着剂操作规程。
本文件规定了船用起重机的噪声级限值、噪声测量方法和听力防护要求,包括油缸变幅液压起重机、钢丝绳变幅液压起重机及钢丝绳变幅电动起重机。
本文件适用于船用起重机噪声水平评价和对操作人员的防护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残余物的排放处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船舶上产生的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排放。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结构船用起重机制造的一般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船用起重机:--安装在船上用于在港口条件下装卸货物或集装箱的甲板起重机;--安装在驳船上或趸船上用于港口条件下作业的浮式起重机或抓斗起重机;--安装在船上(包括浮船坞)用于港口条件下吊运设备或物料等的机舱起重机或物料起重机。注: 其他类型船用起重机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条件下作业的船用起重机:--工作温度低于-20 ℃;--工作温度高于+45 ℃;--海面下起升操作;--多个起重机联合起升作业;--应急救助操作;--岸基货物装卸起重机;--用于起升救生艇、救生筏、舷梯、引航员梯、走道及其操作装置;--救生筏及救助艇降放。
本文件规定了的船用多功能焚烧炉(以下简称焚烧炉)的分类和产品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文件适用于单位热容量不大于4 000 kW,用于焚烧船舶正常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如维护、操作、生活和货运附带废弃物等)的焚烧炉。
本文件不适用于具有特殊用途的焚烧炉,如用于焚烧化学物质、生产废料等工业废弃物的焚烧炉。
本标准提供了处理船舶在卸货时产生的废弃物和货物残留物的方法以及岸上的管理。港口接收设施(PRFs)的提供、运营和使用具有内在联系,本标准涉及PRFs的设计及运营和管理。本标准设计用于现有的PRFs的港口和码头,旨在改进其系统;还可用于正在开发PRFs的新港口和码头。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缔约方作为港口国有责任确保其港口和码头提供的港口接收设施(PRFs)足够满足船舶要求,不会由此引起不当延误。除了接收设施的要求之外,MARPOL不会限制在港口和码头卸载废弃物和货物残留物的船舶的管理,但港口和码头可能需要考虑国家、地区和地方法规。当这些法规可能超出MARPOL的范围时,国际海事组织(IMO)会对在港口和码头卸载废弃物和货物残留物的船舶管理的必要性进行识别,使其作为环境保护完善管理措施的一部分,避免、减小和消除由船舶造成的污染。
本标准适用于在港口和码头接收船舶产生的MARPOL规定的废弃物和货物残留物的管理,包括制定港口废弃物管理计划(PWMP)、PWMP实施和PRF操作过程中应考虑的各种规则和事项。PRF的任何操作应由PWMP中的规则和程序予以确定。PRF操作程序与制定PWMP应紧密结合在一起。
本标准在以下方面规定了相关规则和事项:
——港口废弃物管理策略的制定;
——PRF的设计和操作;
——PWMP的制定、实施和贯彻;
——PRF的管理和责任。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大小的港口和码头。本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在每个港口PRF的尺寸或位置,但提供了应考虑的相关原则,并可适用于任何尺寸或类型的港口或码头(例如小艇码头、渔港、集装箱码头、油码头、滚装船码头、邮轮码头、渡轮码头、散货或杂货装卸码头、修船或回收利用设施、近海码头等)。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内陆港口、小艇码头和按照地区布置需要配置PRF的港口。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刷式收油机(以下简称“收油机”)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参数和产品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回收速率不高于300 m3/h的收油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
本标准规定了船用带式收油机(以下简称“收油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基本参数和产品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名义回收速率为20 m3/h~500 m3/h的收油机的设计、制造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