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我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检验活动的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食品检验机构的自我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对食品复检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和其他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食品复检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食品复检机构的自我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医疗器械检验机构的自我评价。
本标准规定了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技术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自我评价。
本标准中的机动车检验机构包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机构等三类机构。
本标准规定了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时,在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也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