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静电复印(打印)设备用刮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对静电复印(打印)设备用光导鼓表面进行清洁,用聚氨酯橡胶(PU)材料制成的清洁刮板(以下简称刮板)。
本标准规定了鼓粉盒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黑白和彩色数字式复印机及以复印为基本功能的多功能一体机(包括激光型及LED型)使用的新品和再生品鼓粉盒(以下简称产品)。
本标准规定了彩色复印机测试版的基本要求。
彩色复印机测试版为一套测试版,其中包括综合版(A3,A4),青(C)、品红(M)、黄(Y)、黑(K)全色版(A3,A4)和鬼影版(A3,A4)。
本标准规定了测试版的规格尺寸、版样及制作方法,并对测试版结构和作用予以详细说明。本标准还规定了测试版的质量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彩色复印机和具有复印功能的彩色多功能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彩色复印品的图像质量评价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彩色静电复印机印品图像质量的评价。与消耗材料(如:光导鼓、显影剂等)相关的印品图像质量评价可选取其中部分项目。其他包含复印功能的彩色设备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复印机调试版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对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静电复印机安装、调机、检测使用、幅面为A3(420 mm×297 mm)的复印机调试版(以下简称调试版)。
GB/T 10992的本部分规定了文件复印机产品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干式显影剂、热定影、普通纸静电复印机——文件复印机(以下简称复印机),其他类型的静电复印机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复印机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及规则、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干式显影剂、普通纸、A4幅面、(单纸路)静电复印机——便携式复印机(以下简称复印机)。其他类型的便携式复印机可参照使用。
本部分规定了工程图纸静电复印机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及规则、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使用干式显影剂、热定影、普通纸、A0幅面以下的工程图纸复印机。
本标准适用于彩色复印机测试版的制作和应用。本标准作为彩色复印机图像印品性能的测试标准,是为了更好地确认和比较各种复印机之间的性能和局限性。 使用本标准测试复印机时,至少应使用8张测试版中的2张测试版(1张黑白的和1张彩色的)。复印品可做目视检查,也可与测试版相比较,还可以对这些复印品进行客观测量。 本标准的8张测试版,包括4张半色调测试版(1张照相,3张胶印),4张连续色调测试版(照相)。根据本标准生产的所有模拟测试版,有效期为三年。
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式多功能黑白静电复印(打印)设备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整机产品的设计、制造及质量检测。有附加功能的数字静电复印(打印)设备的外部信号接口应按标准接口配置,但不考虑与其相关的外部网络及相连设备的技术要求及其安装和维修的责任。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干式显影剂、热定影、普通纸的数字式多功能黑白静电复印(打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