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涉及注入到公用供电系统的谐波电流的限值。
本文件规定了在指定的试验条件下设备可能产生的输入电流谐波分量的限值。
本文件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配电系统的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每相额定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的非专用电弧焊设备属于本文件范畴。所有其他电弧焊设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可使用IEC 61000-3-12以及相关安装限制对其谐波电流发射进行评估。
按照本文件进行的试验为型式试验。
对于标称电压低于220 V(相电压)的系统,限值尚未考虑。
注:在本文件中使用了装置、器具、部件和设备等词语,它们在本文件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适用于在工业场所(见3.1.12)环境中使用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本文件不适用于GB 17799.3范围内规定的设备。
本文件所述的环境包含工业场所的户内和户外环境。
本文件适用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本文件对选取的频率范围的无线电接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未规定的频段无需测量。本文件的要求对于为无线电业务提供足够的保护水平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件为了试验的目的,并未包含所有骚扰现象,而只是考虑了预期工作在本文件覆盖环境中的设备的相关骚扰现象。
本文件对所考虑的每种端口都规定了试验要求。
如果没有相关的产品或产品类电磁兼容(EMC)发射标准,则本文件通用EMC发射标准适用。
注1: 本文件无安全要求。
注2:在特殊情况下,本文件规定的限值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例如,在设备附近使用敏感的接收设备。在这些情况下,可能需采取附加的改善措施。
注3: 本文件不考虑设备故障情况下产生的骚扰。
本文件规定的限值是用于对居住环境中使用的广播接收机在30 MHz~1 000 MHz频率范围内提供保护。但满足本文件的要求不能对距离车辆、船或装置在10 m内的居住环境中使用的新型无线电发射或接收机提供足够的保护。
注1:经验表明:符合本文件可以为用于居住环境中的其他发射类型(包括规定频率范围以外的无线电发射)的接收机提供满意的保护。
本文件适用于可能对无线电接收造成干扰的电磁发射源。
这类发射源为:
a) 由内燃机、电驱动或两者共同驱动的车辆(见3.1);
b) 由内燃机、电驱动或两者共同驱动的船(见3.2),测量方式与车辆相同,除非在本文件中对它们的独特性能有明确的规定;
c) 配备有内燃机或动力电池的装置(见3.3)。
参照附录G的流程图来帮助确定本文件的适用性。
本文件不适用于飞行器、家用电器、牵引系统(火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和非完整车辆。对于双模式的无轨电车(例如既可用AC/DC电源驱动,又可用内燃机驱动),内燃机驱动部分属于本文件范畴,而AC/DC电源驱动部分不属于本文件范畴。
注2: 车载接收机的保护见GB/T 18655—2018。
本文件不包括车辆连接到电源上充电时的电磁骚扰的测量。用户可以参考对这种状况做出规定的测量方法和限值的相关国家标准。
本文件给出了电子电气设备在进行电磁兼容(EMC)风险评估时为了获取风险要素的风险评估值,而需对风险要素进行风险分析的程序和方法,包括分析依据、分析工具要求、分析程序等。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风险评估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本文件结合设备的风险要素,对电磁兼容风险评估中的风险分析方法提供指导。
本文件给出了电子电气系统在进行电磁兼容(EMC)风险评估时为了获取风险要素的风险评估值,而需风险分析的程序和方法,包括风险分析的依据、风险分析程序、风险分析的步骤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电子电气系统的电磁兼容风险评估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本文件结合系统的风险因素,对系统的电磁兼容的风险分析方法提供指导。
本文件给出了与参考阻抗相关的可用信息以及得出参考阻抗时需考虑因素的信息,这些参考阻抗过去包含在IEC 60555中,现在已纳入到IEC 61000-3系列的某些部分中。
此外,本文件还给出了每相供电电流能力大于或等于100 A的公用供电网络阻抗的信息。
本文件适用于获取确定电气设备(每相额定电流小于或等于75A)骚扰特性用的参考阻抗和公用供电网络阻抗的考虑的信息。
本文件给出了电磁兼容检测实验室采用期间核查确认检测设备、设施、系统主要计量特性或功能的指南。本文件适用于电磁兼容检测实验室为保持检测设备、设施、系统校准状态的可信度所开展的期间核查。
本文件适用于以下设备发射(辐射和传导)的射频骚扰:
——照明设备(3.3.16);
——主要功能之一是照明的多功能设备中的照明部分;
注1:实例有可见光通信、娱乐照明的照明设备。
——用于居住和非工业应用的紫外线和红外线辐射设备;
——公告标识;
注2:实例有霓虹灯式的广告招牌。
——装饰照明;
——应急标志。
不包括在本文件范围内的有:
——打算装在照明设备内且用户不可替换的组件或模块;
注3:内装式控制装置参见CISPR 30(所有部分)。
——工作在工业、科学和医疗频段[ITU无线电条例第63号决议(1979)给出了定义]的照明设备;
——航空器和飞机场用的照明设备(跑道、服务设施、平台);
——视频标识;
——安装件;
——射频范围内的电磁兼容性要求在其他CISPR标准内有明确规定的器具,即使具有内装的照明功能。
注4:不包括的实例有:
——作为显示背光、刻度盘照明和信号的内装式照明器具;
——SSL显示;
——吸油烟机、冰箱、冷冻箱;
——复印机、幻灯放映机;
——道路机动车辆的照明设备(在CISPR 12范围内的)。
覆盖的频率范围为9 kHz~400 GHz。在本文件中未规定限值的频率上,不需要进行任何测试。
同时适用本文件和(或)其他标准不同条款的多功能设备,相关功能工作时需要满足每个条款或标准的规定。
对于本文件范围以外并且照明作为次要功能的设备,只需要在按照其适用标准进行评定时运行了照明功能,则无需单独按照本文件评定其照明功能。
注5:照明作为产品次要功能的例子有吸油烟机、电风扇、冰箱、冷冻箱、烤箱和带氛围照明的电视。
本文
本文件适用于其额定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0 V的信息技术设备(3.1.19)、音频设备(3.1.6),视频设备(3.1.31),广播接收设备(3.1.7),娱乐灯光控制设备(3.1.14)及其组合。
本文件也适用于专业用途的上述设备。
本文件规定的发射要求不适用于ITU定义的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有意发射,也不适用于与这些有意发射相关的杂散发射。
在其他IEC/CISPR对应的国家标准(除了GB/T 9254和GB/T 13837)中对本文件适用频段规定了发射要求的设备,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本文件不适用于现场试验。
本文件包含A级和B级设备。设备的分级见第4章的规定。
本文件的目的:
a) 建立要求,为无线电频谱提供足够的保护,以保证9 kHz~400 GHz频段内的无线电业务按预期工作。
b) 规定程序,确保测量的复现性和结果的重复性。
本文件适用于额定交流电压有效值或直流电压不超过600 V的信息技术设备(3.1.18)、音频设备(3.1.6)、视频设备(3.1.32)、广播接收设备(3.1.7)、娱乐灯光控制设备(3.1.14)及其组合。
本文件也适用于专业用途的上述设备。
具有广播接收功能的设备在本文件的范围内,见附录A。具有非广播无线接口的设备也在本文件的范围内,然而,无需依据本文件对这些接口性能进行评价。
在其他IEC/CISPR标准对应的国家标准(除了GB/T 9383和GB/T 17618)中对本文件适用频段规定了抗扰度要求的设备,不包括在本文件的范围内。
本文件的目的是:
——在0 Hz~400 GHz频率范围内提出要求,使EUT具有足够的抗扰度水平,能够在其使用的环境中按预期运行。
——规定程序,确保试验的复现性和结果的重复性。
由于设备功能的技术融合,性能判据基于功能而不是基于设备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