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家庭和类似场合作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管形荧光灯和其他气体放电灯(自镇流灯)。本标准对该种灯规定了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其是否合格的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高压汞灯、高压钠灯和包括镝灯、钠铊铟灯和钪钠灯系列在内的单端和双端金属卤化物灯特性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由50 Hz交流电源供电,需要时配以相应的镇流器和触发器,工作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的高压汞灯、钠灯和包括镝灯、钠铊铟灯和钪钠灯系列在内的单端和双端金属卤化物灯(以下简称为灯)。
本标准规定了白炽灯泡电参数和总光通量、发光强度、发光强度空间分布、颜色温度(以下简称光通量、光强度、光强度分布和色温)的测量系统以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金属钨作为发光材料的白炽灯泡。 本标准不适用于标准灯泡和带有光谱选择性玻壳以及带有光谱选择性反光类型的白炽灯泡。
本标准规定了适用于功率为50 W~1 500 W透明玻壳的钪钠系列单端和双端金属卤化物灯(以下简称灯)产品的型号、主要尺寸、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符合本标准和GB 19652的金属卤化物灯,当采用符合附录A要求的镇流器和触发器以及符合附录B要求时,在额定电源电压的92%~106%范围内,可以正常启动和燃点。
本部分适用于作为道路机动车辆前照灯、雾灯和信号灯的灯泡(灯丝灯泡和放电灯泡)。它尤其适用于法规所涉及的那些灯泡。特别是,它包括了那些包含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1958年3月20日日内瓦协议内的第37号和第99号法规中涉及的灯泡。
本部分规定了对于产品灯泡和标准灯泡的试验方法和基本互换性(尺寸和光电性能)的技术要求。规定的大多数要求,见“有关的数据活页”。对第5章中列出的所有灯泡,数据活页包含在本部分中。
本标准规定了在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电源电压下使用螺口和卡口灯头的一般照明用的将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为一体的无极荧光灯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此类灯的安全和互换性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和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
本标准规定了自镇流无极荧光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采用螺口或卡口式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装置、灯管和耦合元件集成一体的普通照明用自镇流无极荧光灯。
本标准规定了现行国标的灯泡标准中尚未给出的灯泡的技术要求或相关数据。 本标准还包括安全及性能方面的要求。 注: 为方便灵活起见,本标准活页中的内容均以参数表的形式给出。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用高压汞灯(带荧光涂层和透明灯泡)的性能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一些要求,参见“相关灯的参数表”。本标准给出了部分灯的参数表,对于未列入标准中但属于本标准范围内的其他灯,相关的参数由灯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 本标准的各项要求仅涉及型式试验。
本标准规定了能够确保飞机用钨丝灯质量和互换性的技术要求。本标准论述了为判定某一批产品是否具有合格的质量所采用的试验方法以及适用于试验结果的合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