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机组箱装体(以下简称“机组箱装体”)的结构、噪声控制、消防灭火、通风系统与空调等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机组箱装体。机械驱动用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机组箱装体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的进排气系统(以下简称“进排气系统”)中进气过滤装置、消声装置、排气污染控制等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动力装置。燃气轮机试车台、压气机试验台、注水泵站、管道增压等的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进、排气系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以下简称“成套设备”)的安装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的安装。机械驱动用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辅助设备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用燃气轮机辅助设备的设计、制造、采购和使用。其他类型的燃气轮机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对同时提供电、热和/或冷的热电联产系统的规划、评估和采购进行了技术说明。本标准适用于项目评估中研究内容的确定、热电联产系统评估和热电联产系统采购的主要信息和工作。本标准也规定了热电联产系统规划过程中必要的检查项目,提供了适于实现各项目热电联产系统合理配置的程序,并包含了关键开发步骤的详细流程图。
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轮机发电装置的功率、热耗率(热效率)等主要性能参数的试验方法。其目的是确定燃气轮机在试验条件下的热力性能及试验结果的修正。
本标准适用于燃用气体或液态燃料(或在进入燃气轮机之前固态燃料转化成气体或液体燃料)的燃气轮机试验。包括带排放控制和/或功率增大设备(如流体注入和进气处理)的燃气轮机试验。它可适用于联合循环装置中的或带其他热量回收系统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正在研制中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以下简称燃气轮机)辅助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在不同工作状态下构成系统所需的部件,是采购方、成套商双方进行技术协商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舰船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
本标准规定了航空派生型燃气轮机成套设备(以下简称:燃气轮机)噪声级限定值及其测量方法,还规定了燃气轮机噪声的数据处理方法和测量报告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和机械驱动用的燃气轮机,不适用于作为运输工具(车辆和船舶等)动力用的燃气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