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使用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的设备、系统和安装操作规程的详细内容。本部分针对采用曼彻斯特编码概念、遵照GB/T 16657.2现场总线物理层安装标准设计的总线供电系统。
FISCO设备和系统的结构及安装要求由GB 3836.4、GB 3836.15、GB 3836.18确定,本部分修改的内容除外。现场总线装置部分可由GB 3836.1列出的任一种适用于预定区域的保护方法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本部分的要求仅适用于与本安总线或专用线直接连接的设备部分。
注1: 对FISCO要求认证并不妨碍设备按照GB 3836.4进行常规的认证和标志,这样它们可以用于其他系统中。在本技术规定发布之前已取得认证,而又不必符合本技术规定的电气参数的设备,可标志为“适合FISCO系统”。如果电气参数Uo、Io、Po与Ui、Ii、Pi对比的结果表明与系统的其他部分兼容,且本技术规定的所有其他要求也符合规定,该设备可用于FISCO系统。
注2: 典型的FISCO系统见附录A。
注3: 一般情况,“ic”FISCO系统用于2区场所。FISCO系统主要用于1区、2区场所,如果文件有特殊规定,也可用于0区。
注4: IEC 6007927:2005标准引入了FNICO概念,涉及在2区用限能型[nL]概念的现场总线概念。本标准用“ic”概念代替了限能概念,但允许继续使用FNICO和nL设备。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结构和试验的专用要求。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如果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2010的要求有冲突,则以本部分的要求为准。
注: 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形成设备保护级别(EPL)Gb或Mb,详细信息见附录H。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增安型“e”的设计、结构、检验和标志要求。本部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1 kV(交流有效值或直流)、采取一些附加措施保证在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异常条件下不产生危险温度、电弧和火花的电气设备。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如果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2010的要求有冲突,则以本部分为主。
注: 增安型“e”可形成设备保护级别EPL Mb或EPL Gb,详细信息见附录I。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爆炸性气体环境用本质安全设备以及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本质安全电路连接的关联设备的术语、结构、试验和标志等要求。
本部分规定的防爆型式适用于其电路本身不会引燃周围爆炸性环境的电气设备。
本部分也适用于使用在非爆炸性气体环境或用GB 3836.1—2010所列的另一种防爆型式保护的电气设备或其部件,只要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电路的本质安全性能取决于该电气设备或其部件的设计和结构。暴露于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电路可用本部分对其是否适用于该环境进行评定。
本质安全系统的要求在GB 3836.18中规定。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的要求在GB 3836.19中规定。
本部分是对GB 3836.1—2010通用要求的补充和修改,但表1所列出的情况除外。当本部分的要求与GB 3836.1—2010的要求有冲突时,应优先考虑本部分的要求。
置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关联设备须用GB 3836.1—2010所列的某一种防爆型式保护。此时GB 3836.1—2010规定的防爆型式要求及其有关部分也适用于关联设备。
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存在粉尘云或粉尘层的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相应环境下本质安全电路所连接的关联设备的设计和试验要求。
本部分是对IEC 61241-0:20041)的补充,表1中的排除条款除外。
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将满足GB 3836.18—2010《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的要求。
如果关联设备采用IEC 61241-0:2004或GB 3836.1—2000中的防爆型式,则IEC 61241-0:2004或GB 3836.1—2000中针对相应防爆型式的要求和IEC 61241-0:2004或GB 3836中相应部分的要求也适用于关联设备。表1排除条款主要针对在非爆炸性危险环境中使用的关联设备,在其他情况下使用的关联设备宜与其他防爆型式的要求合并使用。
本部分应与GB 12476的通用要求一起使用,这些要求适用于浇封保护和限制表面温度的电气设备,另有规定时除外。
本部分适用于在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用浇封型“mD”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在该环境中,可燃性粉尘存在的数量能够导致火灾或爆炸危险。本部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10 kV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及Ex元件的设计、结构和试验要求。
注1: 实际工作电压最高可超过上述规定值的10%。
注2: GB 12476.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给出了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指南。本部分范围内规定的电气设备也可遵守其他标准,如GB 3836.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的补充要求。
在可能同时出现或分别出现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的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要求增加一些附加保护措施。
本部分不适用于那些不需要大气中的氧即可燃烧的火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
本部分不适用于瓦斯和/或可燃性煤尘引起危险的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装置用电气设备。
本部分未考虑由粉尘散发出来的可燃性或毒性气体引起的危险。
本部分不包括其他防爆型式,仅适用于浇封型。
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规定在设备外壳内充入一定的保护气体(空气或惰性气体),使其压力高于外部环境压力,以防止粉尘进入不含可燃性粉尘释放源的外壳,避免在外壳内形成可燃性粉尘环境。〖HJ*4/9〗
本部分还规定了结构和试验的具体要求,包括拟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中正压保护型“pD”电气设备的防护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外壳及其关联部件的结构要求,如果有的话,还包括保护气体用进气管道和排气管道,以及为保证形成正压和保持正压保护型“pD”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装置所必需的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具有内部粉尘释放源的正压外壳的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具有或不具有内部粉尘释放源的正压房间。
本部分不适用于那些不需要大气中的氧即可燃烧的火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
本部分不涉及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混合物的危险。
GB 7957的本部分规定了矿灯的性能和其他安全特性,包括与其他设备有连接点的矿灯的性能。符合本部分的矿灯也适用于无瓦斯的煤矿。如果本部分作为无瓦斯煤矿的“独立”文件使用,则供应商和用户应协商确定相关的结构要求,如果可能,应符合GB 7957.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