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存在粉尘云或粉尘层的潜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及相应环境下本质安全电路所连接的关联设备的设计和试验要求。
本部分是对IEC 61241-0:20041)的补充,表1中的排除条款除外。
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将满足GB 3836.18—2010《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的要求。
如果关联设备采用IEC 61241-0:2004或GB 3836.1—2000中的防爆型式,则IEC 61241-0:2004或GB 3836.1—2000中针对相应防爆型式的要求和IEC 61241-0:2004或GB 3836中相应部分的要求也适用于关联设备。表1排除条款主要针对在非爆炸性危险环境中使用的关联设备,在其他情况下使用的关联设备宜与其他防爆型式的要求合并使用。
本部分应与GB 12476的通用要求一起使用,这些要求适用于浇封保护和限制表面温度的电气设备,另有规定时除外。
本部分适用于在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用浇封型“mD”和限制表面温度保护的电气设备。在该环境中,可燃性粉尘存在的数量能够导致火灾或爆炸危险。本部分规定了额定电压不超过10 kV的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及Ex元件的设计、结构和试验要求。
注1: 实际工作电压最高可超过上述规定值的10%。
注2: GB 12476.2《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2部分:选型和安装》给出了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指南。本部分范围内规定的电气设备也可遵守其他标准,如GB 3836.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的补充要求。
在可能同时出现或分别出现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性粉尘的环境中使用的电气设备,要求增加一些附加保护措施。
本部分不适用于那些不需要大气中的氧即可燃烧的火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
本部分不适用于瓦斯和/或可燃性煤尘引起危险的煤矿井下以及煤矿地面装置用电气设备。
本部分未考虑由粉尘散发出来的可燃性或毒性气体引起的危险。
本部分不包括其他防爆型式,仅适用于浇封型。
GB 1247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设计、结构、试验和标志的要求,规定在设备外壳内充入一定的保护气体(空气或惰性气体),使其压力高于外部环境压力,以防止粉尘进入不含可燃性粉尘释放源的外壳,避免在外壳内形成可燃性粉尘环境。〖HJ*4/9〗
本部分还规定了结构和试验的具体要求,包括拟用于可燃性粉尘环境中正压保护型“pD”电气设备的防护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外壳及其关联部件的结构要求,如果有的话,还包括保护气体用进气管道和排气管道,以及为保证形成正压和保持正压保护型“pD”的安全措施和安全装置所必需的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具有内部粉尘释放源的正压外壳的要求。
本部分不适用于具有或不具有内部粉尘释放源的正压房间。
本部分不适用于那些不需要大气中的氧即可燃烧的火炸药粉尘或自燃物质。
本部分不涉及可燃性气体和粉尘混合物的危险。
GB 7957的本部分规定了矿灯的性能和其他安全特性,包括与其他设备有连接点的矿灯的性能。符合本部分的矿灯也适用于无瓦斯的煤矿。如果本部分作为无瓦斯煤矿的“独立”文件使用,则供应商和用户应协商确定相关的结构要求,如果可能,应符合GB 7957.1的规定。
本部分规定了探测矿井内空气中甲烷浓度的便携式、可移动式和固定式的I类(见第1部分的定义)探测器。因此,这些探测器或其部件可用于易产生瓦斯的煤矿,适用于本部分所包含探测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第1部分的规定。
1.1 GB 20936的本部分规定了探测矿井内空气中甲烷浓度的便携式、可移动式和固定式的Ⅰ类(见第1部分的定义)探测器。因此,这些探测器或其部件可用于易产生瓦斯的煤矿,适用于本部分所包含探测器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第1部分的规定。
注: 在煤矿授权的法定机构批准之前,没有满足附加要求不允许使用Ⅰ类探测器。见第1部分的1.1。
本标准规定了浴室电加热器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安装在浴室使用的非储热式室内加热器。单相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250 V;其他器具的额定电压不超过480 V。
——天花板安装的辐射式浴室电加热器;
——天花板安装的风扇式浴室电加热器;
——天花板安装的辐射、风扇复合式浴室电加热器;
——墙壁安装的辐射式浴室电加热器;
——墙壁安装的风扇式浴室电加热器;
——墙壁安装的辐射、风扇复合式浴室电加热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那些既能在房间使用、又能在浴室里使用的便携式室内加热器,比如电热油汀。
对于自然对流式浴室电加热器、以薄层柔性加热元件为热源的浴室电加热器、以低温大面积辐射加热元件为热源的浴室电加热器,其相关要求及试验方法正在考虑中。
GB 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在常温1)常压条件下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空气混合物的最大试验安全间隙的测定方法,以便选择适当的隔爆外壳的防爆类别。
该方法不考虑可能干扰安全间隙的影响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