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规定了工业生产、存储和使用的可燃性气体、蒸气(以下简称气体、蒸气)的分级基本原则,提供了附录A中未列入的气体或蒸气的分级试验导则。
本部分适用于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电气设备和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电气设备,根据其运用于环境中所含气体和蒸气的种类,选择设备的相应类别和级别。
GB 22380的本部分适用于安装在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以下简称“加油机”),以不大于200 L/min的流量给车辆、船只、轻型飞机或移动式罐体容器添加液体燃油,以及在-20 ℃~+40 ℃环境下使用或贮藏液体燃油(超出该温度范围时,应采取其他措施,并且由制造商和用户、检验机构之间协商)。
本部分涉及加油机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制造商可以预见的状况下使用时,与这些设备有关的主要危险、危险程度和危险事件(见第4章)。
本标准规定了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煤矿无瓦斯、煤尘爆炸危险场所及非煤矿山等其他类似的地下工业生产部门使用的电气设备的制造与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缆和导线。
GB 20800的本部分规定了存在甲烷和(或)可燃性粉尘的地下矿区巷道用Ⅰ类M2级往复压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内燃机)的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内燃机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和危害。
本部分规定了便携式、可移动式和固定式可燃性气体或蒸气探测设备结构、试验的通用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其中显示至爆炸下限100%的Ⅱ类探测设备的性能要求由GB 15322另行规定,这些探测设备或其部件可用于潜在爆炸性气体环境(见3.1.8)和易产生瓦斯的矿井。本部分由下列各种型式的电气设备性能的具体要求的标准给予补充。
本部分规定了用充以保护性气体的方法,使内置有可能成为点燃源的电气设备、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房间或建筑物中的压力高于外部大气压,以防止这种气体或蒸气侵入房间内部的措施。 本部分规定了房间或建筑物及其相关部分,如保护气体的进出口管道、产生和维持过压所需的一些辅助控制装置等的结构、装备和操作规则。 本部分也规定了用来证明设施符合本部分所需的试验方法,及房间或建筑物上设置的标志。 本部分只适用于内部不能释放(实际地或可能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房间或建筑物。
GB 20800的本部分规定了可燃性气体和蒸气形成的爆炸性环境用Ⅱ类2G级和3G级往复压燃式发动机(以下简称为内燃机)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内燃机可能产生的各种危害和危险。〖JP〗 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1)。 本部分不适用于含有二硫化碳的爆炸性环境内使用的内燃机。 本部分不适用于加工、制造或存放炸药的场所内使用的内燃机。 本部分不适用于点燃式内燃机。
GB 20800的本部分规定了可燃性粉尘环境用Ⅱ类2D级和3D级往复压燃式内燃机(以下简称为内燃机)的安全要求和(或)安全措施,用于消除或限制往复式内燃机可能产生的各种危险和危害。 本部分适用于内燃机的防爆结构设计、制造和检验1)。
本部分规定了浇封型"m"电气设备、电气设备部件及Ex元件在结构和试验方面的具体要求。 本部分仅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10 kV,相对公差10%的浇封型电气设备、浇封型电气设备部件及浇封Ex元件(下文也称"m"设备)。 该部分是对GB 3836.1通用要求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