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用非重复充装焊接钢瓶用瓶阀的术语和定义、结构型式及基本尺寸、材料、制造要求和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贮运等。本标准适用于GB 17268—2009中规定的工业用非重复充装钢质焊接气瓶用瓶阀(以下简称瓶阀)。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阀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型式试验、检验、合格判定原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产品合格证等。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温度为-40 ℃~+60 ℃、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可搬运、可重复充装的压缩、液化或溶解气体气瓶用阀(以下简称阀)。本标准不适用于低温设备、灭火器、车用液化石油气(LPG)瓶、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瓶、呼吸用气瓶阀、非重复充装瓶阀;也不包括带有减压装置、余压保持装置和止回装置瓶阀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检查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运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工作温度为-40 ℃~+85 ℃,公称工作压力为20 MPa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溶解乙炔气瓶(以下简称乙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按GB 11638设计、制造的溶解乙炔气瓶。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以下简称:缠绕气瓶)的型式和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涂敷、包装、运输、储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设计、制造公称工作压力为20 MPa或25 MPa,公称水容积为30 L~450 L,工作温度为-40 ℃~65 ℃,设计使用寿命为15年的缠绕气瓶。按本标准制造的缠绕气瓶仅用于充装符合GB 18047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用作汽车的燃料,固定在汽车上使用;使用条件中不包括因外力等引起的附加载荷。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称工作压力为20 MPa或25 MPa,公称水容积为30 L~450 L,工作温度为-40 ℃~65 ℃的气瓶。
1.1 本标准规定了石墨制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设计、材料、制造、检验验收和储运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小于或等于24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石墨制压力容器,其适用温度为-60℃~400℃。 1.3 容器中的金属制受压元件应符合GB 150、GB 151的有关规定;非受压钢制零部件应符合JB/T 4735的有关规定。 1.4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石墨容器: a) 直接用火焰加热的石墨容器; b) 核能装置中的石墨容器; c) 浇铸石墨; d) 主要应力由金属外壳承受的石墨砖板衬里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不锈钢压力容器的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要求与规则。
1.1 GB/T 20801《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规定了工业金属压力管道设计、制作、安装、检验和安全防护的基本要求。 1.2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管道的适用范围和管道分级等基本要求。 1.3 本部分所指工业金属压力管道(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包括了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压力管道。 1.3.1 本部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该条例规定的"压力管道"系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 MPa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 mm的管道。 1.3.2 本部分也适用于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25 mm、最高工作压力低于0.1 MPa或真空、不可燃、无毒、无腐蚀性液体压力管道的设计和建造。 1.4 本部分不适用范围如下: a) 公称压力PN420以上的管道; b) 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c)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 d) 海上设施和煤矿矿井的管道; e) 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f) 移动设备上的压力管道如铁道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g) 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道; h) 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i) 定型设备如泵、压缩机和其他输送或加工流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 j) 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k) 水电站的专用压力管道,如引水管、导水渠等; l) 动力管道。 1.5 本部分不包括在役压力管道改造、检查、检验、 试验、维护和修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管道建造材料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包括材料选用、使用限制、检验要求和标记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