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尾气透平膨胀机的基本设计、联轴器及护罩、控制和仪表、检查和试验、保证、涂装及包装与运输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轴流式工业尾气能量回收透平膨胀机(以下简称“膨胀机”)。
本标准规定了轴流式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膨胀机(以下简称膨胀机)的基本设计、联轴器和护罩、控制和仪表、检查与试验、保证、涂装和包装与运输的最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介质为高炉煤气,其粉尘含量不大于10 mg/Nm3的膨胀机。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用喷油单螺杆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单螺杆空压机”)的术语和定义、型号、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及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驱动电动机功率为2.2 kW~630 kW、额定排气压力为0.4 MPa、0.7(0.8)MPa、1.0 MPa、1.25 MPa和1.6 MPa的一般用固定及其改装的移动单螺杆空压机。
额定排气压力为0.4 MPa~1.6 MPa之间的其他单螺杆空压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用途防爆通风机(以下简称通风机)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保证期、标志和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输送易燃、易爆气体的一般用途通风机。其输送介质最高温度不超过80 ℃,含尘量和其他固体杂质的含量不大于100 mg/m3,直径不大于1 mm。
本标准不适用特殊用途的防爆通风机,如船用防爆通风机、煤矿防爆通风机等。
本标准规定了高炉煤气能量回收透平膨胀机(以下简称膨胀机)热力性能试验的试验方法。
烟气、硝酸尾气及其他能量回收透平膨胀机的热力性能试验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型式的透平压缩机的性能试验。它不适用于通风机和高真空泵,或带有可移动驱动组件的射流式压缩机。
透平压缩机是包括进气、压缩和排气处于连续流程的机器。被输送的气体在叶轮内压缩,并在固定的有叶扩压器或无叶扩压器中减速。
本标准是为透平压缩机进行性能试验时的准备、过程、评定提供的标准规程。性能试验是验收试验的一种限定形式。性能试验目的是为了表明实现合同中所规定的订货条件和保证的程度。
本标准对在石油、石化和天然气工业设施中,用于抽取真空或提高压力或两者都有的干螺杆和喷油螺杆回转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见图1)规定了术语和定义、基本设计、辅助设备、检验、试验和装运准备及卖方资料等要求。是用作专门用途的工艺流程压缩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一般的空气压缩机、液环式压缩机和叶片式压缩机。
注: 标准空气压缩机包含在GB/T 25358—2010《石油及天然气工业用集装型回转无油空气压缩机》中。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精炼厂用压力不大于0.2 MPa的螺旋齿、扭转叶及直叶回转无油空气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的最低要求,它适用于工艺流程中连续运行的空气(和其他惰性气体)压缩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喷油回转压缩机。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及天然气工业用压缩烃类化合物的集成撬装、气缸有油润滑、带有驱动机的分体或整体往复式压缩机(以下简称压缩机)的术语和定义、设计、材料、制造、检验及装运准备的要求。
本标准亦适用于所有必要的辅助设备,如:水和气的冷却器、消音器、废气排放控制设备、过滤器、分离器、控制盘和管线等。规定了可遵照执行的采购规范、现场施工和设备采购的最低要求。这些设备按采购规范和现场施工、安装设备最小化的要求,装配成一个可操作的单元。
本标准不适用于下列设备:
——GB/T 20322—2006包括的石油及天然气工业用往复压缩机;
——安装在基础上的压缩机;
——无油润滑压缩机;
——带用作十字头的单作用筒型(汽车型)活塞的压缩机;
——排气压力在不高于0.9 MPa的工程设施或仪表空气压缩机;
——柴油机、燃气轮机和汽轮机驱动的压缩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