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以下简称:自镇流荧光灯)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220 V、频率50 Hz交流电源,额定功率为3 W~60 W,采用螺口灯头或卡口灯头,在家庭和类似场合普通照明用的,把控制启动和稳定燃点部件集成一体的自镇流荧光灯。
本标准不适用于带罩的自镇流荧光灯。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电视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以及能源效率、被动待机功率的测量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电网电压下正常工作,以地面、有线、卫星或其他模拟、数字信号接收、解调及显示为主要功能的液晶电视和等离子电视(以下简称平板电视);也适用于主要功能为电视,不具备调谐器,但作为电视产品流通的显示设备。
本标准规定了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的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效等级、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空气冷却冷凝器、全封闭转速可控型电动压缩机,额定制冷量在14 000 W及以下,气候类型为T1的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
注: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包括采用交流变频、直流调速或其他改变压缩机转速的方式。
本标准不适用于移动式空调器、多联式空调机组、风管式空调器。
本标准规定了三相配电变压器的能效等级、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三相10 kV电压等级、无励磁调压、额定容量30 kVA~1 600 kVA的油浸式配电变压器和额定容量30 kVA~2 500 kVA的干式配电变压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充气式变压器。
本标准规定了组织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旨在使组织能够采用系统的方法来实现能源绩效目标,包括能源利用效率、能源使用和消耗状况的持续改进。
本标准规定了能源使用和消耗的相关要求,包括测量,文件化和报告,设备、系统、过程的设计和采购,以及对能源绩效有影响的人员。
本标准考虑对能源绩效有影响、并且能够被组织监视和施加影响的所有变量。但本标准未规定具体的能源绩效水平要求。
本标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其他管理体系整合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自我声明能源方针并希望保证实现和展示其符合程度的组织,其符合性可通过自我评价、自我声明或外部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来确认。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的种类和范围、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配备要求和计量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公共机构,服务业等其他用能单位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用玻璃管(以下简称“玻璃管”)的定义、命名、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用的玻璃管。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能耗统计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镁冶炼(硅热法)生产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计算原则、计算方法、统计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硅热法镁冶炼工艺产品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海绵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计算原则及计算方法、节能管理和措施。
本标准仅适用于镁热还原法(Kroll法)生产海绵钛企业产品能耗的计算、评定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