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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作业场所气体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检测报警仪”)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与标识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业场所可燃性气体、有毒气体和氧气检测报警仪的生产和使用,其他特种场所中使用的检测报警仪,除由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外,亦应执行本标准。
本文件界定了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的术语,给出了分类,规定了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标志、使用说明书和使用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检测报警仪器的生产和使用。
注1:气体检测报警仪器(简称仪器)包括气体检测仪、气体报警仪和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其他场所中使用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如无有关标准另行规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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