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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国家、省级和城市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的精度、布测原则、数据处理、精度检查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国家、省级和城市等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三、四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精度指标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三、四等水准网的布测。
本标准规定了利用测程为15 km以内的光电测距仪(包括全站仪)进行中、短程距离测量的等级和精度要求、技术方法、工作流程和距离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工程测量等测量作业中的中、短程光电测距。
本标准规定了建立与维持大地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重力控制网,确定似大地水准面的基本技术指标和技术要求,以实现全国陆海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以及与其相应的深度基准、重力基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的大地测量活动。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利用的类型、含义。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调查、规划、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在使用本标准时,也可根据需要,在本分类基础上续分土地利用类型。
本标准规定了在全国建立一、二等水准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和精度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一、二等水准网的布测。区域性的精密水准网也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国家重力控制点(网)的布设原则、施测方法、测量精度、数据处理、质量管理、成果资料上交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国家重力控制网,施测基准点、基本点、一等点及相应的引点和二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