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标绘对于基础地理信息图层的要求,突发事件应急标绘图层的划分、命名及数据格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突发事件应急标绘。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基本产品的基本要求,以及分类、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基本产品的生产和提供。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基本产品包括基本信息、观测数据和成果数据。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服务管理系统的基本要求、功能要求、配置要求和系统测试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区域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服务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服务提供。
本标准规定了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服务的基本要求、内容、服务设施和人员、方式、办理流程和质量评价等。本标准适用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的服务和应用,建设和运维可参考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的总则、分类与编码。本标准适用于土地调查、规划、审批、供应、整治、执法、评价、统计、登记及信息化管理等工作。在使用本标准时,也可根据需要,在本分类基础上续分土地利用类型。
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区域、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管理要求、监测与评价、建后管护与利用。
本标准适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活动。
本标准定义了大地测量代码与参数注册簿的注册与维护规则,确定了在注册簿中需要与ISO 19111 和ISO 19135:2005一致的数据元素。注册簿的使用、法律特性、历史数据适用性、注册簿的完备性以及其维护机制,由注册簿本身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定级工作的总则、准备工作、确定定级指数、级别划分与校验、成果编绘、成果验收和应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农用地估价工作的总则、估价方法、宗地估价方法以及基准地价评估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
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质量分等工作的总则、准备工作与资料整理、外业补充调查、标准耕作制度和基准作物、划分分等单元、农用地质量等别评定、建立标准样地体系以及成果编绘、验收、更新归档与应用等。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